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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路**饮食服务公司职工宿舍**幢**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等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宿舍区的一家小卖部聚餐,期间彭某某喝了二两轩尼诗牌洋酒和两瓶蓝带牌啤酒。次日1时10分许,彭某某独自驾驶琼E9****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村,途径海甸五西路、海甸五中路、和平大道,1时23分许,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如家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李  洪

                              书记员:陈曼萍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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