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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温江区**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00时25分,彭某某饮酒后搭载朋友驾驶一辆号牌为力A*****的小型轿车从成都市339地下停车出发,沿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西侧距双林路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彭某某现场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彭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彭某某血样乙醇浓度98.2毫克/100毫升,彭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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