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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2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岳阳楼区**乡**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27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皮卡车途经本市岳阳楼区**中学,被岳阳市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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