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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9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城街道“宜宾市翠屏区涌涛商贸有限公司”食堂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川******小型越野车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城街道经206省道往翠屏区真武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翠屏区城区岷江桥头时被在此夜查的交通民警查获,并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而后,将其带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5.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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