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小型轿车从蒲江县大溪谷十一期工地出发,沿蒲江县蒲尚路行驶,当行驶至蒲尚路100m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测,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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