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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性别: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幢**单元**楼**室,住凯里市**镇**宿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贵H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凯里市三棵树镇往小高山方向行驶,20时4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金山大道500米小高山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彭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88.8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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