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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往眉山城区金府丽景二期行驶,当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134号外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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