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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执行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1日,20209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 1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1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南向北行驶至二转盘时,被在该处设卡的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86.69mg/100ml,被不起诉彭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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