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乡**村**组**号,住来某某**镇**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的棕色别克牌越野车行驶至来某某武汉大道近海玉未来城处时,被来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彭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来某某中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12月7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彭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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