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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8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群众,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彭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8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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