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D3Y****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路路段时,被坪山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0.12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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