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单元9B,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粤BE****号牌小型汽车从鸿丰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南山区鸿丰大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2020年6月22日2时8分许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5.53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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