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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8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5号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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