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广西**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湘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5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从青某某东葛路欧迪酒吧出发,刚驶出停车场时因与人产生冲突下车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彭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