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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40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3********,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南宁市铜鼓岭路雷公岭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液。经鉴定,事发时彭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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