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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

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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