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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8.0mg/100ml)驾驶一辆粤E5****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南海广播电视大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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