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中路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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