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从化区街口街倚云酒楼上班时饮用药酒,后驾车回家,当天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A3****小型轿车驾车途经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检验,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