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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教育路北延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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