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819,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宜春**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赣C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宜春大道**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路检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 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5mg/100ml。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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