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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6********,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闽******小轿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店镇新城中路澳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90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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