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排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2时许,彭某某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由隆回县金石桥镇丰云村方向往金石桥镇蔡花村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月5日,彭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某某近亲属人民币6828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