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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6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S****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雷山县丹江镇丹江小学往丹江镇老雷中宿舍方向行驶。21时03分许,车辆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500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彭某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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