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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杨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拆迁补偿款,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联系张某丁(已起诉)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丁现金100000元。后张某丁通过虚增房屋面积、提高房屋单价的方式帮助杨某某虚增175710.6元。案发后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7.5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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