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现住湟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湟源县大华镇农村商业银行3号柜台办理业务时,不慎将5000元现金遗忘在银行柜台凹槽中,被随后办理取款业务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盗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