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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金昌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部**,甘肃省武威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楼**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甘C****6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区多条道路行驶至本区兰州路十字南口等红灯时睡着,经路人发现并报案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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