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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高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01时55分,张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G*****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府青跨线桥出城方向上桥处距建设北一路约300米处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甲进行检测,结果为105mg/100m1。民警遂将张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张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89.0mg/100m1,张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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