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23时21分许,张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向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台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张某甲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张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张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01.6毫克/100毫升,张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