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C的小型轿车,沿长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兴北路与西部大道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976号鉴定意见,张某甲的血醇浓度为85.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张某甲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