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侯某某喝酒吃饭过程中,接到其父亲张某乙电话,称其奶奶发病,让其回家处理。被不起诉人张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京******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凤凰楼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张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6.5mg/100ml。
本院认为,张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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