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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83********,汉族,本科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系甘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金昌市金川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甘C****1号白色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与重庆路什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89mg/ml,且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从宽处罚。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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