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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鞋业有限公司职员,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张某甲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6mg/100ml,系醉酒。
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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