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牌照为津H****6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卫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里台公交站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44.0mg/100ml。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