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甘H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3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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