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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5********,汉族,大专文化,**教育培训中心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龙其线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3.8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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