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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村**队**号,现住颍上县**庄队南侧,现在颍上县**公司务工。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居住的颍上县**镇**社区征地拆迁安置,其儿子张某乙、儿媳时某某结婚证领证时间不符合安置规定的时间,为获得安置,张某甲以300元价格让制假证人制作符合安置规定张某乙的结婚证提供给颍上县**镇安置拆迁办公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提供的结婚证鉴定,持证人张某乙与时某某的结婚证上“颍上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与提取的颍上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前科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颍上县**安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集体土地安置人口认定补充说明、**出让地块**村征迁安置情况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丙、郭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获取安置房,向颍上县**镇拆迁办提供虚假的结婚证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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