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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号,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2012年5月20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国福,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得知孙某某、陈某某二人在白某某**路**号**单元**室内赌博,遂召集张某乙(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白某某**路**号**单元**室,以孙某某、陈某某之前与其赌博时作假为由,对陈某某、孙某某进行辱骂殴打,随后张某甲离开。张某乙、任某某、焦某某等人逼迫陈某某向张某乙、焦某某各微信转账10000元。后张某乙、任某某又将陈某某、孙某某带至白某某**花园小区,让孙某某在其车内取得建设银行卡一张,后将陈某某、孙某某带至白银市**东侧建设银行,孙某某在该银行取现20000元后交给张某乙期间,张某乙、任某某、焦某某等人非法剥夺陈某某、孙某某人身自由2小时。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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