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监理员,户籍地与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世勇、张小芳,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1.08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张代码5100171350,号码01099121,金额528385.44元,税额15851.56元,价税合计544237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交给他人用于江油市枫顺乡清花村易地扶贫搬迁居民安置点附属工程的审计决算,其从中获利5051.56元。经绵阳市涪城区税务局鉴定,该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假票。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挽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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