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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0117561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6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7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陈某某手中购买200克冰毒,后将冰毒贩卖给管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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