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0时至04时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登录被害人胡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被害人胡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6000元钱分两次窃走,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还赃款6000元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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