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0时至04时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登录被害人胡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被害人胡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6000元钱分两次窃走,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还赃款6000元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