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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路**号姜某某的住处,趁姜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姜某某深蓝色vivo牌Y3手机一部。

2020年9月29日,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深蓝色vivo牌Y3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8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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