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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6********,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本县忠信镇新华村丁家沟组查看自己的蜂桶时,将王某某放置在丁家沟组猫猫洞(小地名)的一个价值100元的蜂桶盗走。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本县忠信镇新华村丁家沟组查看自己的蜂桶时,将王某某放置在丁家沟组猫猫洞(小地名)的一个价值100元的蜂桶盗走,随后驾驶摩托车至石笋村黄泥堡组,将王某某放置在黄泥堡组中坝(小地名)的一个价值100元的蜂桶盗走。 

3.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本县忠信镇明星村肖家组河边钓鱼,返回途中,将肖某某放置在肖家组黑凼(小地名)的一个价值85元的蜂桶盗走。

所盗蜂桶已被公安机关找回全部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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