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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杰林”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30元),及放于车上的VIVO牌Y71A型号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VIVO牌X20A型号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50元)、多力葵花籽油1桶(价值人民币68元)。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窃电动自行车1辆、移动电话2部、葵花籽油1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电动自行车一辆、移动电话2部、葵花籽油1桶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9时30分许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门口实施盗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窃得电动自行车1辆、移动电话2部、葵花籽油1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4.相关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价值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身份事实。

7.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经退还窃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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