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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哈尔滨铁路局**车务段**站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罗某某、王某某,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丰南区公安局于同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孟某某(丰南人,系佟某甲表亲)与唐山市一个单位的杜某某相识,并向其表达了佟某甲之女佟某乙想在北京找工作的意愿,杜某某便向孟某某推荐了张某甲,并就此事与张某甲取得了联系。双方就佟某乙在北京找工作一事达成共识后,张某甲要求佟某乙一方提前给付找工作所需费用。2016年6月17日至2018年9月3日,佟某甲委托他人分别向杜某某转款10万元(杜某某将其中5万元转给张某甲,另5万元自己留用)、向张某甲转款16.35万元、向张某甲指定的陆某某转款10万元,以上共36.35万元。期间,张某甲通过北京一个公司的副主任于某某为佟某乙分别寻找、联系了在北京的钓鱼台国宾馆、光大银行、华融公司等工作,但因各种原因均未果。

张某甲得到上述31.35万元后,将其中10万元退还给陆某某(2015年至2016年曾因答应为陆某某之子安排工作而收取其11万元,另1万元由张某甲退还)、10万元退还给崔某某(2016年至2017年曾因答应为崔某某侄子安排工作而收取其20万元,另张某甲退还9万元),其余款项被张某甲消费。

2、2016年底,张某乙通过唐山市一个单位的同事杜某某向张某甲表达了要求其为张某乙女儿安排工作的意愿,张某甲表示同意并要求提前支付所需费用。2016年12月22日和2017年1月18日,张某乙分别向张某甲转款各5万元,共10万元。期间,张某甲通过于某某为张某乙之女刘某某联系过相关工作,但因各种原因未果。

张某甲得到上述10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退还给吴某某(2016年曾因答应帮吴某某妻子调动工作而收取其7万元,另2万元由张某甲退还)、5万元退还给俞某某(2016年因答应为俞某某亲戚安排工作而收取其10万元,另5万元由张某甲退还)。

案发后,张某甲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回张某甲违法所得41.35万元,杜某某退回5万元;公安机关将其中36.35万元发还给佟某甲,10万元发还给张某乙。佟某甲、张某乙对张某甲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收到他人找工作的委托之后,确实通过于某某给刘某某、佟某乙分别联系了相关工作,虽然最终没有实现,但是张某甲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能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已将丰南区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手机发还张某甲本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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