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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0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4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22日,某某东莞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经从事化工贸易的张某某介绍,以按票面金额5%-6%的费用通过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从岳阳**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为992521.35元,税额为168728.65元。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周某某收到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全部在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经审查核实,至案发时张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化工贸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工商、税务登记资料,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及转出情况,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周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不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对扣押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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