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8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他人一起出资成立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公司),由张某某担任公司法人,方**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3年,因方**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公司财务黄某某将此情况报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张某某授意黄艳,决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从推销代开发票业务人员处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授意黄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岳阳**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2853792.02元,其中税额414653.44元,之后张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414653.44元。经审查核实,至案发时,张某某系方达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现在仍然正常生产经营,按时向国家缴纳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商和税务资料、开票明细及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在案发后仍继续经营企业,积极纳税,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因此,依法可以对张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对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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