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1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东茅岭一酒吧喝酒,期间饮用五瓶啤酒。约23时许,张某某驾驶湘******号小轿车回家,在本市岳阳大道市政协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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