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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沟**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沟**音乐餐吧一包厢内,酒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口角问题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左耳垂致损。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起诉人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彪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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