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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8********,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天水市**县**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刘某某在秦州区**KTV上班、离职之后的行为产生不满,便对其司机严某某流露出要“教训”刘某某的意思,2016年4月,严某某指使他人在秦州区**路**路口殴打了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其伤情未鉴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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