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住吉林市永吉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周某某(已判决)成为李某某(已判决)跑分代理,并发展张某某等人注册会员,张某某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流转资金人民币223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查询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流水汇总表、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赌博网站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张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周某某住所两台电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